進入2023年4月份,國際能源網/風電頭條(微信號:wind-2005s)對2023年3月份國家及地方風電政策進行了梳理,共50條。其中,國家政策8條,地方政策42條。
2023年3月國家政策
國家政策:8條
3月份,國家發布文件稱,要大力推進油氣企業發展新能源產業,持續推動能源生產供應結構轉型升級。積極推進陸上油氣勘探開發自消納風電和光伏發電,風光發電集中式和分布式開發。
統籌推進海上油氣勘探開發與海上風電建設。通過海上風電開發為油氣平臺提供綠色電力,替代分散式燃氣或燃油發電,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形成海上風電與油氣田區域電力系統互補供電模式。
充分依托岸電保障油氣產業與海上風電融合發展。在不具備岸電的情況下,推進海上風電為平臺孤網直供電,實施綠色電力部分替代;在具備岸電的情況下,以電網作為調峰,推進高比例海上風電為油氣平臺供電,逐步實現綠色電力全部替代;積極有序開發漂浮式風電,為深遠海油氣平臺輸送綠色電力。
同時,為加大鄉村清潔能源建設力度,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國家還發布文件指出,到2025年,試點縣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總量占比超過30%,在一次能源消費增量中占比超過60%。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就地就近開發和利用。按照集中開發和分散發展并舉的原則,大力發展多能互補,在保護生態的基礎上,加快風電、光伏發電建設開發。充分利用農村地區空間資源,積極推進風電分散式開發。
2023年3月地方政策
地方政策:42條
涉及省市有:上海、山西、河南、貴州、湖北、海南、廣西、內蒙古通遼、內蒙古呼和浩特、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貴州六盤水、河北、江西、江西崇仁縣、江西南昌市、江西宜春、湖南岳陽、山東、貴州興仁市、廣東、廣東廣州、廣東汕頭市、廣東陽春市、甘肅慶陽市、寧夏、寧夏中衛市沙坡頭區、江蘇、江蘇蘇州、浙江、浙江麗水市青田縣、浙江舟山市普陀區、福建福州34個地方。
風電建設方案:16條,上海、山西、河南、貴州、湖北、浙江、江西、海南、廣西、山西、內蒙古通遼、內蒙古呼和浩特、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浙江麗水市。
碳達峰實施方案:12條,寧夏、貴州六盤水、廣東廣州、河北、河南、江蘇蘇州、江西崇仁縣、江西南昌市、江西宜春、湖南岳陽、廣西、山東。
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3條,貴州興仁市、廣東汕頭市、廣東陽春市。
風電用地:2條。甘肅慶陽市、寧夏中衛市沙坡頭區。
其他政策:9條。山東、江蘇、海南、廣東、寧夏、河南、浙江舟山市普陀區、福建福州。
3月份,各省市下發風電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及碳達峰方案政策通知較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要求全力推進海上風電項目建設。金山一期、金山二期、奉賢二期、奉賢四期、東海大橋三期等海上風電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競爭配置工作方案要求,抓緊與規劃資源、水務海洋等部門銜接,盡快取齊各類支持性文件,確保項目按期核準、開工和投運。同時,陸上風電年內核準,光伏電站年內開工。不能滿足建設進度要求的項目,移出年度方案,并需重新申請納入下一年度開發建設方案。
山西省發文稱,實施項目動態管理,梳理2021年及以前年度列入年度建設規模的項目,研究分析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情況進行,對于項目單位投資不積極、確定無法建設的項目提出清理和廢止建議,及時騰出發展空間。
廣西在陸上風電中長期發展規劃中指出,鼓勵分散式風電項目與生態旅游、美麗鄉村、特色小鎮等民生改善工程深入結合,嚴禁將規劃內的集中式風電項目或具備集中開發條件的風電項目分割成分散式風電項目進行開發。
在碳達峰實施方案中,寧夏指出,到2025年,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分別達到1750萬千瓦和3250萬千瓦以上。到2030年,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分別達到2450萬千瓦和5000萬千瓦以上,新能源發電由補充型電源轉向主力型電源。
貴州六盤水指出,到2025年,光伏、風電和水電發電裝機容量分別達到300萬千瓦、95萬千瓦、130萬千瓦,光伏、風電和水電等清潔高效電力裝機比例達30%以上;到2030年,光伏、風電、水電和抽水蓄能發電裝機容量分別達到400萬千瓦、120萬千瓦、120萬千瓦、120萬千瓦。
湖南岳陽市指出,到2030年,風電、光伏發電總裝機規模力爭達400萬千瓦以上。風電、光伏發電利用率進一步提升,到2030年,棄風棄光率小于5%。
3月份,貴州興仁市、廣東汕頭市、廣東陽春市下發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明確“十四五”期間風電建設規模。貴州興仁市到2025年,全市新增風電裝機容量40萬千瓦左右;廣東汕頭市“十四五”期間啟動1000萬千瓦左右海上風電項目建設;廣東陽春市計劃到2025年,風電裝機容量55.95萬千瓦;光伏總裝機容量291萬千瓦。
本月還值得注意的是,在風電用地方面,寧夏中衛市沙坡頭區發布《關于規范沙坡頭區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標準的通知》,明確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同時,租賃期限按20年執行。該文件自2023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5日。
來源:國際能源網/風電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