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吊裝作業安全管理,降低吊裝作業風險,根據《化工生產單位特種作業安全規程》(GB30871)、《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程》,制定本規定移動式起重機”(Q/SY1248-2009)。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所屬煉油化工企業(以下簡稱煉油化工企業)及其服務承包商。
第三條 本條例規定了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海上起重作業的安全管理也必須執行海事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起重設備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電纜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桅桿式起重機、電梯、電動起重機和簡單起重設備及附件等。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本規定由煉化分公司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 煉油化工企業依照本規定制定、管理和維護本企業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本規定由本企業有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并培訓、監督和評估。
第七條 煉油化工企業基層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貫徹落實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并提出完善本規程的建議。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八條 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對起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日常運行前檢查、定期安全檢查(至少每月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定期檢查來自政府指定的部門。檢查吊裝規范?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對檢查中發現的起重設備有問題的,必須進行維修,并保存維修檔案。
第九條 吊裝作業人員(吊車司機、指揮員、繩索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方可從事吊裝作業。
第十條吊籃作業、吊裝質量大于或等于40噸重物、吊裝土木工程主體結構的,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吊裝作業技術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 雖然起重質量不到4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縱橫比大,精度難能可貴。如果用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吊裝同一重物,在特殊作業條件下,作業單位還應準備一次吊裝作業。技術解決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技術方案應當經作業單位監理人批準,經屬地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后實施。吊裝作業前,施工單位技術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公開記錄應當由運營單位存檔。
第十二條 兩臺以上起重機吊裝同一重物時,起吊作業應當同步;每臺起重機的載荷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能力的75%。
第十三條 起重設備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安裝、拆卸,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四條 起重設備的使用、拆除和移動吊裝規范,應當符合操作規程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第十五條 起重量大于0.5噸(含0.5噸)的各類非人力起重工具,設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設備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 屬地單位應當對吊裝作業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包括人員資質、機械完整性、吊裝環境等要素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夜間吊裝作業,應當有足夠的照明。遇到6級(含6級)以上大雪、大雨、大霧、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室外吊裝作業。
第二節 作業前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 屬地單位應當確認吊裝作業指揮員、繩索操作員、吊車司機等人員的資格,確認吊裝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作業單位有關人員應當對起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和確認,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檢查吊鉤、鋼絲繩、環鏈、滑輪組、卷筒、減速機等易損件的安全技術狀況。
(2) 檢查電氣裝置、液壓裝置、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撞裝置、報警器等操作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技術條件,并進行空載承載試驗。
第二十條 運營單位驗收后,項目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組織聯合驗收。檢查內容包括:
(1)吊裝作業技術方案。
(2)施工機械、索具的實際配置是否與規劃相符。
(3)設備地腳螺栓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4)基礎周圍回填土的夯實情況,施工場地是否平整。
(5)機械和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桿基礎、電纜溝、地下管線等)吊裝保障措施執行情況及自檢記錄。
(6)擬安裝的設備或部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七)人員分工和職責。
(8)施工用電正常供應。
(9) 天氣狀況。
(10)施工機具狀況良好。
(11)吊裝人員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十二)其他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使用汽車起重機械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重新確認安裝的防火帽合格。
第二十二條 作業單位應當對吊裝區域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吊裝區域應設置安全警示帶和明顯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護。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安全警示標志應符合GB2894的規定。
(2)檢查確認起重機在作業時或在工作區內靜止時,各部分活動空間范圍內無使用中的電線、電纜等障礙物。
(3) 檢查地面及附著物的牢固、平整度,起重設備與地面的固定或墊木的設置情況。
第三節 運行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吊裝同一重物時,應盡量選用型號相同、起重量相同的起重機,并合理布置。
第二十四條 吊裝作業時吊裝規范,應當分工明確,堅守崗位,按照《吊裝吊裝指揮信號》(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有明顯標志,佩戴有明顯標志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第二十五條正式吊裝前,應當進行試吊。試吊期間,應檢查所有機器和地錨的受力情況。如發現問題,應放下吊裝件。吊裝嚴禁歪拉斜掛。
第二十六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為吊裝錨點。未經核算、屬地單位許可,不得以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二十七條吊裝過程中,如有故障,應立即報告指揮員。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第二十八條起重物到位前,不得解鎖起重鎖。
第二十九條對經營者的要求
(一)吊裝指揮人員
1、命令必須按規定的命令信號執行。
2、及時糾正錯誤選擇的吊帶或吊具。
3、指揮吊鉤或吊物的起吊和下降時,應保證操作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4、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2)起重機司機(起重機操作員)
1、必須根據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作業。無論是誰發出緊急停止信號,都應立即執行。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漂浮物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3、嚴禁使用起重設備吊運超載、重量不明的物品和嵌件;
4、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時禁止吊裝;
5、吊物被捆扎、懸掛松散或不平衡,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無襯墊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6、在看不清場地、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7、起重設備及其臂架、吊具、輔助設備、鋼絲繩、電纜風繩及懸掛物不得靠近輸電線路。需要在輸電線路旁作業時,必須按照《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GB/T50484)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8、停機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籃、吊具、吊索懸空;
9、起重設備工作時,不得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負載情況下調整起重機構的制動器;
10、下降吊物時,嚴禁自由墜落(滑倒)。不得使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止;
11、用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起吊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
(三)領導人員
1、服從指揮員指揮,遇險及時報告;
2、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和吊具。不得直接用鉤子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型號、規格的吊索、吊具混用。吊具的載荷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具不得超過安全載荷;起吊物體時,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必須系牢,吊點與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把繩子的其余部分綁起來,緊緊地纏繞在鉤子或懸掛的物體上。多人捆吊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4、吊重物時,應在吊繩、鏈條經過的棱角處加墊。搬運散落物時,必須使用專用吊籃、吊桶等器具;
5、不得捆扎、提舉不明重量的重物、與其他重物連接、埋入地下或與地面等物粘結;
6、因特殊情況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吊車司機(起重操作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要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第三十條起重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1)將吊鉤、吊桿收回到規定位置,所有操縱手柄應置于零位。電控起重設備應斷開電源。
(2)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并進行有效錨固。
(3)吊具、吊具應規范收放、擺放,并檢查、維護、保養。
(4)對于更換人員,應告知其設備設施異常情況和未排除的故障。
(5)對起重設備進行檢修時,應切斷總電源,掛上標志或鎖具。
第四節吊裝作業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下列作業應當申請《吊裝作業許可證》(見附件A)。
(1)起重質量大于10噸。
(3)有吊裝作業技術方案。
第三十二條 申請吊裝作業許可證,由作業單位負責人辦理,并準備下列有關材料:
(1)吊裝作業技術方案。
(2)風險評估結果(作業前安全分析)。
(三)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在起重作業許可證中填寫有關內容。屬地單位組織項目負責人和運營單位有關人員進行書面檢查和現場檢查。審核通過后,由屬地單位監護人、申請人、受影響人簽署吊裝作業許可證,由屬地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四條吊裝作業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一班。經書面審查和現場檢查確認需要延長經營時間的,應當根據經營性質、經營風險和經營時間,經有關部門批準。工作許可的有效期和延期次數由各方協商確定。超過延期次數的,應重新申請工作許可。
第三十五條 吊裝作業許可證的關閉、注銷和發放管理,按照《作業許可證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審查、偏差、培訓和溝通
第三十六條 各煉化企業應當將本規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專項審核;偏差須報煉油化工分公司批準,每次批準偏差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各煉化企業均應組織培訓,所有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接受培訓;本規定應在煉化企業內部和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引用的標準、規范發生變化時,以最新版本的標準、規范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煉油化工分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煉油化工分公司《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油監化[201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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