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執行建設部《工程機械安全使用技術規程》和江蘇省《建筑施工機械設備完整性技術規范》及相關專業標準。
第十九條 租賃企業租賃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并符合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整性技術規范》的要求。
租賃企業應當對租賃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合格的方可出租。出租時,應向承租人出具檢測證明。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裝、拆卸、維護等方面的責任。
禁止出租驗收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
第二十條 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使用中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下列維護保養和檢查:
(1) 進行日常維護;
(二)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
(3)定期檢查、維修安全保護裝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 組塔作業施工現場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有防止組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不實行總承包,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單位操作塔吊的,施工單位應當組織所有使用單位制定措施,避免塔組相互碰撞。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應當經省建設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程。
定期檢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處理。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安裝后停用半年以上的,必須經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測試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起重機械設備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壽命后,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能檢驗。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五章檢驗與試驗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應當由檢驗檢測人員簽字,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字。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在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檢驗檢測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經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在設備顯著位置設置或者貼附合格標志。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的規定,對起重機械設備的采購、安裝、使用、檢驗、檢測等活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主管部門對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檢驗、檢驗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涉嫌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了解;備、查閱、復印有關合同、賬簿等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檢查;
(三)發現在用起重機械設備存在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八條規定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可以查封、扣押,責令拆除。建筑工地。.
第三十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公示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起重機械設備臺數;
(二)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及預防措施;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樁工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